通訊多媒體法與廣電運動
作者:傅向紅
通訊多媒體法與廣電運動
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林敬益先生,上週一在國會宣佈百萬簽名無法救嘩FM之後,輿論一片死寂。再過幾天,嘩FM將正式停播一年。
撇開“嘩FM”是否重新開播不談,我們的電波分配(spectrum assignment)以及1998通訊與多媒體法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簡稱CMA1998)的不公正問題尚未解決。
CMA1998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賦予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絕對的權力決定廣電資源分配,尤其是第10條之1节:“無需洽詢執照持有者或任何人,[能源、水務及通訊]部長可以隨時裁決本法中指定由該部門管理之相關事宜”(英文:Section 10(1):The Minister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termine any matter specified in this Act as being subject to Ministerial determination, without consultation with any licensees or persons.),充分體現了保守威權色彩,不利自由競爭及公共化發展。
但是,其中第202條卻屬進步條文,明言“部長可以指示馬來西亞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alaysian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MCMC)設立一制度,鼓勵[服務提供者]安裝(廣電、通訊)網絡及應用設備于服務不足之地域或群體,以促進(廣電、通訊)網絡服務及應用服務廣佈全馬”(英文: The Minister may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determine a system to promote the widespread availability and usage of network services and/or applications services throughout Malaysia by encouraging the installation of network facilities and the provision for network services and/or applications services in underserved areas or for underserved groups within the community.)。
另外,第203條文,清楚區分“服務不足的地域”(underserved areas)和“服務不足的群體”(underserved groups within the community)兩個概念:前者是地理區域概念,指服務難以覆蓋的特定地區;後者指特定社會群體,可以說包涵了文化弱勢群體(如女性、原住民等)、語言弱勢群體、生理弱勢群體(如殘障同胞)等,他們的需求經常被各種廣電、通訊服務忽略。
第202和203等進步條文,顯然與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等威權條文相互矛盾。林部長上週一直言“我們現在沒有伊班電台或卡達山語台,如果大家都認爲政府要履行社會責任,都同時要求開台的話,我們該怎麽辦?”(參見星洲日報和中國報新聞網站2005年10月3日的報導),大概是因為他只著重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賦予他的行政權力,無視第202和第203條文也要求他對各個弱勢社會群體和偏遠地域履行“普及化[通訊、廣電]服務”(universal service provision)的責任。
CMA1998雖然明言要照顧服務不足的群體和地域,但卻給予部長過大的權力,助長政府的淫威,高興就出來以個案方式“施予小惠”,不高興就說“百萬簽名亦無用”、“如果每个群体都要开电台怎么办”等话,長期下來造成部長“權大無責” 。
馬來西亞廣電運動若要徹底解決廣電資源分配不公問題,就得向能源、水務及通訊部施壓,要求該部清楚公佈國内電波分配實況,到底國防部、航空業、航海業、通訊業和廣播電視業分別佔用了多少電波?單就廣播電視業的部份,是按照什麼原則分配電波?該部有什麽實際、清楚的政策,協助所有區域弱勢和社會弱勢群體取得他們應得的服務?如果要讓廣電服務廣佈全馬,何以會讓Telekom以高價壟斷發射器(transmitter)出租權,而不是鼓勵各個社區以簡便發射技術、廉價方式,經營廣播電臺、電視臺?該部開發數碼技術、增加頻道容量后,如何貫徹保護弱勢精神,公正分配頻道?
CMA1998的内在矛盾,是政府用以鞏固自身威權和壟斷廣電資源的手段。現有第5條、第7條、第10條和第16條條文的巨大陰影,吞噬了第202和203等進步條文。它們不僅對嘩FM有所影響,也對所有電台、電視台以及未來想要進入這個產業的申請者和每一個公民有所影響。傳統印刷媒體的生產工具是印刷機,都為私有財產,但是現有的廣電政策,卻讓私營廣電業者佔用公共財──即電波,來營私利。
從許多國家的廣電運動來看,只要公民團結起來,向掌握電波管理權力的政府施壓,要求他們降低廣電業門檻(如發射器管理去中心化、自由化),清楚、公正、透明地規劃電波的公、私營用途,強化廣電媒體的公共的功能,都能有效達致廣電媒體自由化與公共化的目標。事實上,要求國家下放廣電資源,是各國民主化、自由化的重要歷程之一。
作者:WAMI會員.
注:此文原刊于2005年10月9日《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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