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國家的偽市場機制
作者:傅向紅
威權國家的偽市場機制
嘩FM停播事件最近在中文評論界引起嘩然,這次討論遠遠超越保台,包含了由保台聯署書延伸出公民社會的規範性定義和成熟度測量、國家與私營媒體的關係、廣電政策的檢討、文化研究對粉絲能動性的詮釋等等。我自己也參與了討論,但是我認爲有許多問題仍未釐清。
在談及“商業運作”和“市場機制”時,不少評論人以“商業問題”、“商業邏輯”、“市場邏輯”等字眼來涵蓋兩者,甚至將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商業運作”不同于“市場機制”,前者指的是一家商業機構在特定市場内的經營管理,它包含了該家機構的市場定位、行銷策略、管理方式、雇用原則等營運方式;後者指的是在特定行政地理區域内,對該區域產業供需交易實施的一套遊戲規則,這套遊戲規則若放任產業内部的自由競爭且對壟斷沒有管制,就是一套經濟自由放任市場(laisser faire),若應用反壟斷法(anti trust)規範壟斷行爲以確保競爭機制持續運作,就是一套反壟斷鼓勵競爭的規範式市場(regulated market)。
“商業運作”(或稱經營、管理等)的決策,必然是一家公司的老闆、董事或行政管理層,且盈虧自負。“市場機制”的運作,則有賴特定主權區域(sovereign area)的最高主權者----比如政府,透過制定國家經濟法律與政策,來確保競爭機制不被破壞。
不管是“放任式”還是“反壟斷鼓勵競爭模式”,真正奉行市場機制的國家,其政府不僅不會干預國内產業之任何機構内部的“商業運作”,也不會干預任何機構加入特定產業,也就是會確保各機構可以自由進出市場進行交易。在實施反壟斷機制的國家,其政府不只是被動發放商業經營證照,還會主動限定單一財團在特定產業的市場佔有率(或限定公司的股份分配),防止特定產業被少數財團壟斷,以進一步確保其他機構沒有“進入障礙”(entry barrier)。
確保“自由進出市場”或去除“進入障礙”的前提是清楚的法令條文和透明的政策規定。法令和政策清楚透明,不僅容許政府規範一國之產業,限定商家必需遵守特定產業和市場的遊戲規則,它也同時規範政府的作業流程,讓商業經營證照得以在陽光下進行,確保政府不是以自己喜好來判定誰可以取得特定產業的經營權。缺乏清楚透明的制度保障,所謂的“市場自由”、“自由市場”都是不穩定且是虛假的。
話説回來,“嘩FM停播”是“商業決定”,也就是原老闆經營不當導致虧損連連,以致要轉售Media Prima,這個事實很多人都懂。但是林敬益很“識趣”地不干預“嘩FM”的内部營運以及兩家公司的交易,只能説是不干預“商業機構内部運作”,卻不能說國家沒有宰制市場。理由很簡單,馬來西亞廣電媒體業一直都被國家操縱,政府實施的是一套“偽市場機制”或“黨國資本主義”,進入廣電業更是“障礙處處”。
擧個例子説明,根據1998通訊與多媒體法 (簡稱CMA 1998),第二章為“普遍競爭慣例”(General Competition Practices),其中第133條至第139條雖然宣稱要“制約反競爭行爲”(Prohibition on anticompetitive conduct),但卻沒有具體規定何謂“反競爭行爲”(即俗稱的“壟斷行爲”),如清楚定義單一財團一定的市場佔有率即為壟斷、單一財團擁有單一媒體一定量的股份即為反競爭等。
諷刺與矛盾的是,緊接著第139條,第140條即賦予MCMC(Malaysian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權力,可以“根據國家利益需要,授權給特許經營者進行傳播業的反競爭行爲”。
CMA1998條文不僅對通訊業和傳播業的壟斷缺乏清楚定義,而且條文與條文之間充滿矛盾,這使得能訊部、MCMC以及林敬益得以輕易逃離反壟斷目標或制約反競爭行爲,甚至可以輕鬆含混地以“商業問題”爲由,任由Media Prima壟斷私營免付費電視。
換言之,早在嘩FM停播事件、Media Prima壟斷私營免付費電視以前,能訊部或者説是國家,就已經“置身”在廣電產業或市場内,所有証照的核批都是在缺乏透明機制及法令不完善的情況下完成,電波的分配也缺乏原則和交待。能訊部雖然不把魔掌深入商營電臺或者嘩FM的營運,但是它的手卻從來沒有離開過廣電產業。
過去,國内有一些左派,認爲馬來西亞政府奉行的是“自由市場”或“市場機制”,以致許多產業,包括平面媒體、廣電媒體,被大型財團壟斷。這種批評只對了一半:廣電媒體被財團壟斷是事實,但是這個現象不是由“放任式自由市場”造成,而是因為缺乏透明的機制、缺乏明確的反壟斷法以及威權政府導致。這樣的論述,可能忽略了自由競爭的進步性,其藉由國家制約市場的論述,容易被威權國家利用來鞏固原有的支配地位。換句話說,左派政策的前提必須是“國家必須是民主且受憲政制約”。
“這邊廂說不干預市場和私營電臺的商業運作,那邊廂卻允許另外一家商業電臺Media Prima壟斷免付費電視業”,這大概是威權體制運作和黨國資本主義的最佳寫照,根本不是什麽市場機制。
潘永強在《粉絲社會還是公民社會?》一文說,林敬益“清楚市場、法律與政治的界限,沒有干預市場與商業運作”,這句話很耐人尋味。林敬益是聰明人,他當然知道怎麽可以“靈活詮釋”CMA 1998。那些越清楚市場運作者,越知道如何可以壟斷市場。
最後,我認爲像馬青團和網民聯署書那樣要求林敬益干預私營廣電媒體的商業運作,以保留或維持嘩FM的“公共”論壇功能,只會助長威權國家的支配結構。如何把現有廣電產業不健全的市場機制或偽市場自由,推向一個免除黨國支配的市場機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課題,宜另文處理,在此不詳說。
作者:WAMI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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