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eidoscope

Wednesday, August 25, 2010

廣電自由化與公共化比較

作者:傅向紅


本文於2005年10月26日和27日,分(上) 、(下)連載於<東方日報>名家版

廣電自由化與公共化比較


雖然「嘩FM」停播已成「事實」,但是“下班紅綠燈”的DJ、“節目迷” 和許多台迷,并沒有消極地接受「事實」,反而積極尋求出路,以“網路廣播”方式延續“下班紅綠燈”的言論精神,為一年後的復播期倒數,也為保台運動保溫。

不管怎樣,自停播消息傳出以來,廣電課題的許多面向,輿論尚未觸及。在倒數的這一年裏,我們必須逐步深化、拓寬保台論述,凝聚廣電運動的基本共識,集中火力瓦解廣電自由化和公共化的敵人,才能開展更寬闊的言論空間和更完善公正的廣電政策。

所謂自由化,就是指“反壟斷-提倡競爭”的概念。其做法包括:(1)在市場方面,降低進入屏障(entry barrier),要求國家公開並降低取得廣播執照的門檻,例如降低執照費、放鬆發射台管制;(2)在市場佔有率方面,要求國家立法杜絕媒體壟斷或媒體集團膨脹,例如限定單一媒體市場佔有率;(3)在内容方面,去除國家對廣電節目的干預、限制和規定。

主張自由化者,籍由第1和第2項策略保障競爭並促進多元,其預設是公民社會的各個利益代表,得以平等競爭。就廣電業的特性來看,廣播臺(radio)運作成本不高,但電視媒體成本卻極高。高成本的限制自然會把資源弱勢者排除在競爭之外。另外,當自由競爭與盈利挂鈎時,亦會排擠小眾市場,如少數群體的需求。

廣電公共化的概念,有兩個預設:(1)電波為公共財,不應該私營化;(2)市場競爭和商業邏輯免不了弱肉強食,缺乏資源者自然無法平等競爭廣電資源。因此,主張“公共化”者,無不盡力去除商業競爭特性,讓廣電媒體不受市場競爭和盈利目的所限制,得以為各種利益、弱勢群體服務。

其做法主要是解決收入問題,即以“視聽費”(如電視執照費)、“國家預算”或“兩者混合”爲主要收入,不依賴“廣告”或“商業”收入,使公共廣電得以在財政上無憂,不必聽命市場邏輯。不管是依賴“視聽費”、“政府預算”還是“混合”,其經營方向及廣電内容卻經常免不了撥款者(即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干預。

由此看來,自由化與公共化皆有利弊。然而,深究外國現況,其實少有“全然自由化”或“全然公共化”的模式。

以美國為例,由於地域廣大,使得全國廣播困難重重,在20世紀發展之初,即以低功率、社區電臺爲主,由不同商家割據。再加上美國社會對國家介入商業活動深具戒心,因此其廣播發展,全然以市場競爭為導向。

後來基於“電波乃公共財”的概念,美國聯邦政府于1959年立法,以“公平條約”(Fairness Doctrine)規定所有廣電媒體,須給政治上的敵對陣營“同等的空中時間”(equal air time)。1987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將該條約改爲“商家可自由決定”而非“強制執行”。針對這個改變, 美國一群捍衛閱聽人利益的律師,透過「媒體近用計畫」(media access project),努力爭取恢復“公平條約”為廣電媒體業者的義務。1997年,美國聯邦法院在“端納廣播公司對FCC”一案中,判決系統業者(cable operators,即付費電視)必須乘載(must carry)小型的地方電視頻道(local TV stations),以維護廣電媒體的多元性。“公平條約”和 “must carry”,都是為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

歐洲的廣電發展,則剛好與北美洲相反。歐洲各國地域狹小,語言紛雜,相對地非常注重“本國語言”,每一個國家都想控制廣播,進行全國性廣播。因此,其發展以中功率與高功率電波,覆蓋全國區域的電臺爲主,廣電資源多集中在政府手中,這與美國分散各地的社區電臺發展模式極爲不同。

在民主化過程,不同的歐洲國家,有不同的方式避免政府干預電臺。英國BBC的“決策委員會”由英女皇任命,乃獨立于國會和政黨干預;德國的公共廣播,在體制上以「地方聯合所有」,替代「國家所有」,接受獨立於聯邦政府的國家廣播電視行政委員會的管理。近年來,礙於公共廣電營運成本日益高漲,歐洲某些國家的公共廣播亦逐步採取市場策略。例如BBC,採取「國內以服務公共為主」和「國際由市場戰略主導」兩分立的方式,開拓國際市場,增加收入,并明確區分公共資助行為與商業行為。

馬來西亞廣電制度,既不具自由競爭特色,也沒有公共廣播設計。未來廣電運動若要走自由化路線,必然面對弱肉強食問題;若堅持公共化路線,則要堤防國家魔掌。廣電自由化與公共化,何者應先行?抑或兩者並行互補?讓大家一起來辯論吧。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